(2017)川17执恢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军、肖惠功与贾召华、刘陈、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恢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仁建,四川容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肖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仁建,四川容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召华。被执行人:刘陈。被执行人: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恩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西环西路。法定代表人:贾召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功与贾召华、刘陈、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5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贾召华、刘陈、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6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成执委字第19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以(2014)达中执字第24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690,400元后未再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贾召华、刘陈、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己向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支付的案款690,400元外,还下差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借款本金7,309,6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6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同意只收取4,300,000元,自愿放弃所下差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等债权,不再追收。被执行人在本协议签订后积极协助法院将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开江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4,300,000元及时划入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院在收到该资金后及时将该款给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支付完毕。2、在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应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与被执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字第200800808号房屋设定的抵押,并与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道到开江县房屋产权部门对开江字第200800808号房屋解除设定的抵押。本院待申请执行人李军、肖惠与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开江县房屋产权部门对开江字第200800808号房屋解除设定的抵押后,办理解除保全措施时应依法对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开江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4,300,000元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在收到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开江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4,300,000元后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剩余资产的查封。3、执行费己在(2014)达中执字第24号案收齐,不再收取。被执行人已于本协议签订后积极协助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开江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4,300,000元及时转入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李军、肖惠已于本协议签订后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了与被执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字第200800808号房屋设定的抵押,并与被执行人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道到开江县房屋产权部门对开江字第200800808号房屋解除了设定的抵押。本院亦依法对李军、肖惠申请查封的被执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解除了查封。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58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贾召华、刘陈、成都裕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江县永发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58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