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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仁芬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芬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仁芬,女,1973年5月20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住贵州省贞丰县。因涉嫌失火罪,2017年0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芬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仁芬携带一次性打火机独自一人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白腊社区长贡组自家(小地名:翁媳梁)自留地中,点火焚烧杂草,因风大气候干燥,点燃的杂草火星被风吹散落到旁边山坡上引燃枯草,不慎引发山火,被告人王仁芬在现场采取简单的扑救措施但未能阻止火势蔓延,遂主动报告白腊社区工作人员,经社区工作员组织群众于当日18时许扑灭山火,山火导致坡西、坡江、坡坝英一带的灌木树种组树种被烧毁。2017年4月11日,贞丰县森林公安局委托贞丰县林业局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测算结果为:贞丰县珉谷街道办白腊社区长贡组长贡处森林火灾过火特殊灌木林地面积113亩(7.53公顷),该火灾造成其他灌木树种被烧,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39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仁芬主动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白腊社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白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韦某、罗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仁芬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损失测算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芬过失引发火灾,烧毁特殊灌木林地面积7.53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仁芬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仁芬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仁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转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