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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7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供述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哈同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01公里处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到高速公路中间护栏。发生事故后,林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对林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7mg/100ml。经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林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车辆照片,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被告人林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且本案系单方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