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勇与夏苓秦光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秦光群,夏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光群,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夏苓,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秦光群、夏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8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勇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50000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秦光群名下的沃尔沃小型轿车(渝A5N8**)因发动机损坏在重庆市一个修理厂维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在重庆儒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50%股权因涉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夏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开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产证xxxx字第xxx**号),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无法得知房屋情况,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