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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仓胜与被执行人李佳垒、杜秋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仓胜,李佳垒,杜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仓胜,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申请执行委托人:王东卫(李仓胜之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李佳垒,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杜秋石,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仓胜与被执行人李佳垒、杜秋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佳垒、杜秋石的罚金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正国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占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