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潘瑢与肖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瑢,肖旎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453号之二原告:潘瑢,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潘瑢与被告肖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潘瑢负担。审 判 长 赵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