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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福与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宏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550号原告:郑福,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文国,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帕台古力·吾甫,经理。被告:任宏,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诉被告巴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钧文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何巧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