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新美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谭其明谭雅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新美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谭雅,谭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美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正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125-2。法定代表人顾险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81708K。投资人谭雅,厂长。被执行人谭雅,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谭其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关于重庆新美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缕游合利食品厂、谭雅、谭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9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屋、车辆,除去总对总扣划执行1000.78元外,未查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谭雅、谭其明是父女关系,其二人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XX路X号X单元X-X,申请人已经多次去过,二被执行人均长期未出现,申请人不要求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谭雅、谭其明纳入临控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