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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吕静与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静,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吕静,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于业汶,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6号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南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维仁,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吕静与被执行人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仁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大仲字第3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静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大仲字第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