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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德志与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志,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82号原告孟德志,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00000011114。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商住楼1-2-2号。负责人张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张开放,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志诉被告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