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锦都商务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锦都商务宾馆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05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长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庆华。被告:锦都商务宾馆,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中元公司办公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才。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锦都商务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公司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820元。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任 生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