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亮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冠驰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哈密市冠驰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唐亮,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市冠驰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赵雷玉,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唐亮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冠驰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73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