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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新报诉张永豪、冠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报,张永豪,冠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654号原告:李新报,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永豪,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冠勇,男,汉族,住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中街**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张鹏昊,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新报与被告张永豪、冠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报撤回对被告张永豪、冠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新报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