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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杜军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杜军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924号原告: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双辰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南路、养路总段东。法定代表人:邵文举,经理。被告:杜军响,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杜军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