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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xx与郭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郭xx,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72号原告:张xx,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xx,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主要负责人:程x,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杨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x与被告郭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名张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