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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厚春与包惠书、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厚春,包惠书,邢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304号原告:郑厚春,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包惠书,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邢有琴,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郑厚春与被告包惠书、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厚春、被告包惠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厚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包惠书、邢有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8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包惠书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日,包惠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2%计算。后因其自身需要使用资金,故向包惠书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包惠书只于2017年5月8日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共计6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未偿还。后经其多次催讨,包惠书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邢有琴与包惠书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包惠书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1.其已经偿还了本息共计16000元。2.其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但可以每个月偿还郑厚春几千元。3.邢有琴并不知道其向郑厚春借款的事情。邢有琴未作答辩。郑厚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银行明细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邢有琴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包惠书对郑厚春提交的借条及银行明细清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1.2016年11月2日,包惠书向郑厚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包惠书向郑厚春借款5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同日,郑厚春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4420元给包惠书,另加之前包惠书欠郑厚春的几千元款项,共计借款50000元。2.2017年5月8日,包惠书偿还郑厚春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000元。另查明,讼争借款发生于包惠书与邢有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厚春请求判令包惠书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讼争款项发生于包惠书、邢有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对郑厚春要求邢有琴共同偿还讼争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邢有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包惠书、邢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郑厚春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5月3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包惠书、邢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