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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法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法滇,刘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口市行政中心办公大楼13层。被执行人:刘法滇,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刘洁美,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法滇刘洁美行政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681行审8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3月20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7月31向申请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洪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