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特21号申请人孙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某甲称,申请人与孙某乙系父女关系,孙某乙于2014年5月23日与队友刘某某一起攀登位于中国及不丹交界处的卓木拉日康峰,在登至海拔6700米时孙某乙不慎掉入冰裂缝,事发后队友刘某某与当地相关救援部门取得联系,并由浪卡子县公安局、西藏登山队救援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实施救援,但因当时天气恶劣,冰裂缝口径小,深度不明以及错过最佳救援时机等原因而未能实施有效救援,事后康马县公安局又先后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搜救但均搜救未果,西藏救援队出具了救援报告并确认孙某乙已遇难。现孙某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故依法申请孙某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某乙,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原住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4号,系被申请人孙某甲的女儿。于2014年5月23日与队友刘某某一起登顶位于中国及不丹交界处的卓木拉日康峰,在登至海拔6700米时不慎掉入冰裂缝,后经浪卡子县公安局、西藏登山队、康马县公安局组织救援,均未找到孙某乙。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某乙于2014年5月23日在攀登位于中国及不丹交界处的卓木拉日康峰时不慎掉入冰裂缝,后经有关单位组织救援,均未找到孙某乙,孙某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至今查无下落,申请人孙某甲现申请宣告孙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