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松延、杨小珍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廷,杨小珍,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06号原告:高松廷,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云林县。原告:杨小珍,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法定代表人:曹矛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廷、杨小珍与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廷、杨小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松廷、杨小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廷、杨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高松廷、杨小珍承担。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彭月良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