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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856号起诉人沈某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的丈夫钟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某某派出所找到起诉人,要求起诉人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起诉人于2016年8月25日将筹集到的5万元保证金交给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后,派出所出具了加盖某某公安局印章的扣押清单,清单上标明扣押物品为“人民币伍万元整”。起诉人的丈夫钟某某经过某某省某某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案号:(2017)苏0322刑初174号),现判决已经生效,钟某某树林现在正在服刑,判决中并未涉及扣押财产,也未判处罚金。之后起诉人向某某派出所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时候,被告知起诉人扣押的5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不予返还。基于上述事实,起诉人认为,当时缴纳的保证金是在老家借来的5万元钱,并不是违法所得,被告滥用职权,其后来所谓的“追缴”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起诉人对该扣押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令被告某某公安局退回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该案中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刑事案件款项的扣押返还问题,某某公安局扣押起诉人5万元钱款不是行政处罚,扣押5万元钱款的性质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所以本案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沈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陈国旭审判员 袁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