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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宝红、刘振峰与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红,刘振峰,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509号原告:王宝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振峰,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被告:刘海涛,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科右前旗信用社职工。原告王宝红、刘振峰与被告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宝红、刘振峰以本院无管辖权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红、刘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宝红、刘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王宝红、刘振峰承担。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