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宝红、刘振峰与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红,刘振峰,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509号原告:王宝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振峰,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被告:刘海涛,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科右前旗信用社职工。原告王宝红、刘振峰与被告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宝红、刘振峰以本院无管辖权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红、刘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宝红、刘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王宝红、刘振峰承担。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