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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徐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徐菁慧,李继典,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71号。被执行人:徐菁慧,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李继典,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外港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丁家坞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菁慧、李继典、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菁慧、李继典、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31557.53元及相关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7716元。于2016年12月2日、7月2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民政等信息,对其名下的土地厂房进行查封拍卖。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至此本案经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菁慧、李继典、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常山峰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26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