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诉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979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徐溪行政村芦家庄。法定代表人:任兴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5946139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12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上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7740254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湖路100号金湖家园01幢6室。法定代表人:罗先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诉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