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分娥与张国荣、王惠君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分娥,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初2058号原告:岳分娥,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峰,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荣,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惠君,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40505857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分娥与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分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分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2.三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30000元×6%=19800元/年)。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张国荣和被告王惠君认识。2017年4月5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和承诺书一份,承诺会尽快还款。后三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讨亦无果。现三被告经营状况不佳且被多人起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岳分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承诺书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各一份,三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王惠君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被告张国荣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同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后,三被告未返还任何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三被告具条确认借款事实,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三被告主张要求还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可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三被告主张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前一日的利息(以2个月零27天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43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岳分娥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岳分娥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元,由原告岳分娥负担42元,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9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吴绍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 娇代书记员 辛璐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