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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汪利与荀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利,荀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298号之一申请人:汪利,男,5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荀希,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法执字第4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荀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荀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