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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杨增卫、周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杨增卫,周勇,周港,贵州开源恒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83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336号。负责人邓少春,行长。被告杨增卫,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周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周港,男,1986年5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州开源恒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F组团4号楼1单元2层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920955-4。法定代表人周勇。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告杨增卫、周勇、周港、贵州开源恒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杨增卫、周勇、周港、贵州开源恒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增卫、周勇、周港、贵州开源恒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方   超代理书记员 方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