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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雪岚与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岚,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73号原告:吴雪岚,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4层1408室。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凤、刘雁南,公司员工。原告吴雪岚诉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雪岚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雪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吴雪岚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