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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巴宥权、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宥权,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杨艳朋,李凤琴,韩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巴宥权,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朋,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艳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凤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卫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巴宥权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杨艳朋、李凤琴、韩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8月7日的利息35112元及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91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四处、房产四处,被执行人杨艳朋名下有房产一处,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并因另案被其它法院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现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案系轮候查封,均无法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