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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破坏窗户方式进入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群策村被害人回某某家中,将回某某家中被橱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以及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5045元)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被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回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徐某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