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恒子、胡变云等与刘志刚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子,胡变云,刘志刚,刘志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134号原告:刘恒子,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胡变云,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刚,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刘志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刘恒子、胡变云与刘志刚、刘志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恒子、胡变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恒子、胡变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恒子、胡变云负担。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