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艳军与许耀华、姚拴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军,许耀华,姚拴鱼,许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2559号原告:郭艳军,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许耀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姚拴鱼,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许跃忠,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华(系许跃忠之兄),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郭艳军与被告许耀华、姚拴鱼、许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军与被告许耀华及姚拴鱼、许跃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8日许耀华及妻子姚拴鱼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截止2011年5月18日未向原告偿还债务。2011年6月15日许跃忠向原告提供偿还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连带担保责任。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债务人及连带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许耀华辩称,对欠原告20万元及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同意偿还本金,希望利息再低点。姚拴鱼辩称,许耀华向原告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同意偿还借款。许跃忠辩称,对许耀华借款的事实不清楚,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耀华与姚拴鱼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5月22日离婚。被告许耀华与许跃忠系同胞兄弟。2009年5月2日被告许耀华向原告郭艳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郭艳军10万元,原告于2009年5月3日向被告许耀华账户存入10万元。2009年5月18日被告许耀华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郭艳军10万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许耀华账户存入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因被告未还款,被告许耀华于2011年6月15日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称其一星期后付款,如不付款,原告有权将被告许耀华及许耀忠的房屋进行处理,许跃忠(许耀忠)在该协议书下方签字。现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打款凭证以及被告许耀华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可以认定被告许耀华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现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故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许耀华与姚拴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姚拴鱼也未提供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故姚拴鱼应与许耀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许跃忠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从还款协议书的内容看,被告许跃忠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因未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故应视为连带担保责任。但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原告至今已逾五年多才主张权利,已过担保期间,故应免除许跃忠的担保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耀华、姚拴鱼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郭艳军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许耀华、姚拴鱼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郭艳军支付借款2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三、驳回原告郭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许耀华、姚拴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