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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东新区。被执行人: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肖巷村。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富奥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00.00元���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