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梁市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76号申请人:吕梁市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莲花欧典小区D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梁市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晋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晓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晓峰的银行存款80226103.4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