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小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平,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住址江西省永新县,捕前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2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晏小利,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平及其辩护人晏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周小平在本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其务工的被害单位江西省某光电有限公司焊线站车间,先后三次窃得该公司特种键合丝共7卷(价值人民币4515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话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周小平主动到公司,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盗窃行为,并愿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希望得到公司谅解,一直滞留在公司,配合并服从民警的要求,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周小平在本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其务工的被害单位江西省某光电有限公司焊线站车间,先后三次窃得该公司特种键合丝共7卷。经鉴定,上述7卷特种键合丝共计价值人民币4515元。2016年12月28日,被害单位将被告人周小平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周小平拒不承认盗窃被害单位特种键合丝的事实。次日,其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损失,因被害单位调取录像发现其多次盗窃特种键合丝,无法达成谅解,遂报警,由公安机关将其带回接受调查而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小平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于2012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的事实。2、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8日,南昌市昌东工业园某公司焊线间发生特种键合丝(金线圈)被盗,怀疑为该车间工程师周小平所为,某公司遂将该男子扭送至我所进行调查。经询问,周小平不承认盗窃特种键合丝。12月29日,周小平与某公司经协商,周小平承认盗窃特种键合丝并要求赔偿某公司损失,得到公司谅解,后某公司经调取录像发现其多次盗窃特种键合丝,无法达成谅解,遂报警,办案单位民警在某公司将周小平带回该所调查。3、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小平担任江西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工艺设备部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主要是对焊线机的设备故障处理、(产品)机台参数调试以及保养等,所有工作事项不需要触碰金线储备箱,也不需要直接拿取任何线材(金线、合金线)。4、被害单位经理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8日中午的时候,江西省某光电有限公司焊线站车间交接班时发现两卷没开封的特种键合丝(含金丝)不见了。刘某等调取车间内的监控探头,发现车间修理工周小平28日中午的时候疑似在存放特种键合丝的橱柜箱偷拿键合丝。后来在周小平的工具箱里发现了七个特种键合丝(含金丝)的空线轴,遂报警。被盗的是厂里用来生产LED灯珠的金丝卷,叫佳博牌特种键合丝,总共被盗七卷。放在特种键合丝橱柜箱的金丝卷有的是没开封的,有的是使用过没用完的。没用完的金线卷放到橱柜箱里,上面都用蓝色水笔注明剩下多少米。周小平在公司焊线站车间做设备工程师,负责维修设备。在周小平工具箱里发现的七个空线轴上面没有水笔注明,说明都是没有开封使用的。通过看车间的监控摄像,周小平28日中午11时许在焊线站车间上班时,拿特种键合丝橱柜箱的钥匙偷开了专门放特种键合丝的箱子,疑似拿走了箱子里的什么物品。5、被告人周小平的供述,证明其因为偷了所在单位某公司焊线站车间的金线而被带到公安机关。其一共偷了七卷金线,全名叫佳博牌特种键合丝,含金量是百分之六十,每卷是五百米,线的直径是23微米。因为线里含有百分之六十的金子,可以卖钱,现在到了年底,其想多弄点钱回家过年。其总共拿了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其在焊线站车间和其他员工一起做事,其乘他人不备的时候,拿到钥匙蹲下身把线箱打开,从中拿了三卷特种键合丝。第二次是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也是乘人不备拿钥匙开了线箱,拿了两卷特种键合丝。第三次是12月28日中午,其拿钥匙偷拿了两卷特种键合丝。其每次拿完特种键合丝后,就走到车间后面其工具箱旁,用镊子把金丝剥离下来,捏成团后放进口袋,下班后就把金丝团放到其宿舍的抽屉里,总共有七小团,剩下的七个空线轴其放在自己的工具箱里。12月28日,公司的人怀疑其偷了特种键合丝并且报了警,其害怕被发现,就跑到宿舍把七小团金丝丢到车间厕所里并开水冲掉了。其盗窃的七卷特种健合丝线没有用蓝色水笔注明,所以全部都是未开封使用的。其在某公司焊线站车间做设备维修工程师,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是设备的调试、硬件、软件、原材料的故障维修。如果关于特种键合丝的设备发生故障或调试,不需要其去从铁箱内把特种键合丝卷提出来,一般是车间工人提键盘丝。6、青山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湖价鉴字[2017]0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特种键合丝价值共计人民币4515元。7、特种键合丝空心轴照片、发票照片、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周小平指认所盗窃特种键合丝的空心轴及型号,其盗窃特种键合丝的储存箱,使用蓝色水笔对已开封使用特种键合丝进行标识,其藏匿、丢弃金丝场的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平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51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小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小平2016年12月29日到被害单位江西省某光电有限公司的目的系为了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损失事宜,其主观上并不愿意由被害单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小平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萍审 判 员 刘小华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