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榜与谢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榜,谢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榜,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谢黎,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陈金榜与谢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金榜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黎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火炬村芙蓉苑小区甲10栋603号房屋一套。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陈金榜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黎目前除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金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金榜同意暂缓执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