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更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琦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琦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388号罪犯罗琦胜,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琦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676元。被告人罗琦胜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罗琦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琦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琦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罗琦胜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服刑期间消费等情况,应视情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琦胜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