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艾玲与新疆爱尔仕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艾玲,新疆爱尔仕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85号原告:石艾玲,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百商锋尚小区*单元***室。被告:新疆爱尔仕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81号高层底商住宅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石艾玲与被告新疆爱尔仕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石艾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艾玲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艾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艾玲负担。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