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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运才与凤冈县绥阳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才,凤冈县绥阳镇石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89号原告:刘运才,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冈县绥阳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地址:凤冈县绥阳镇石门村。负责人:李心斌,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才与被告凤冈县绥阳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才以以双方达成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才承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