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91号原告: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红。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75段。法定代表人:向荣,总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法定代表人:丁国梁,总经理。原告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06200007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并于同日与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沣润抵押2017字第0023-1号《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元,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向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已依约依法履行了保证担保义务,但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履行抵押登记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为201706200007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证实,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该笔借款的期限尚未届满,吉林省丰润担保有限公司亦未代偿该笔借款,故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荔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