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要鹏、胡要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要鹏,胡要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要鹏,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要中,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胡要鹏因与被申请人胡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胡要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要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