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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雷福伟与聊城市威力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伟,聊城市威力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32号原告:雷福伟,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聊城市威力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清云,执行董事。原告雷福伟诉被告聊城市威力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雷福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