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朋支、杜贵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支,杜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杨朋支,女,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杜贵明,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朋支与被执行人杜贵明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朋支于2016年7月27日在我院已立执行案,案号为(2016)鲁1481执61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6年10月26日终结(2016)鲁148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朋支又于2017年6月7日就同一判决同一个案由在我院立(2017)鲁1481执563号执行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鲁1481执563号执行案予以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