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郭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焦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处的财产进行处置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