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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LeungPaHung、清远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LeungPaHung,清远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LeungPaHung,男,加拿大人。委托代理人:许解富,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汤志星。上诉人LeungPaHung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LeungPaHung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LeungPaHung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LeungPaHung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