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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仕瑾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仕瑾,蔡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7号和科学大道235号总部经济区A2栋第四层和A3栋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林毅建。被执行人: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5号总部经济区A3栋第七层。法定代表人:蔡仕瑾。被执行人:蔡仕瑾,男,汉族,1959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蔡兴元,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仕瑾、蔡兴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11029428.6元及利息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现因被执行人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仕瑾、蔡兴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的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冻结了蔡仕瑾持有的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9%的股权及蔡兴元持有的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的股权。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萝法执字第1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奋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