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廖鑫、侯菊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菊昌,廖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55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70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特别授权),男,汉族,系该社职工。被告侯菊昌,女,汉族。被告廖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菊昌、廖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熊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