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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文建与文茂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建,文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文建,男,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文茂全,男,生于1968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建与被执行人文茂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文茂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茂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罗文建给付劳动报酬款24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文茂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文茂全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文茂全所有的别克牌一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文茂全在工商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文建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罗文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茂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文茂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罗文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