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与翟清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翟清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026号原告: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县南堡乡刘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2167527-8。法定代表人: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明,男,系该公司员工,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翟清山,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汪伦,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清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邯郸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