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青、李艳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青,李艳富,李艳贞,李艳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84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猛,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彦青,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富,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贞,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会,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青、李艳富、李艳贞、李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玉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