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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青、李艳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青,李艳富,李艳贞,李艳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84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猛,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彦青,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富,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贞,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李艳会,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青、李艳富、李艳贞、李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玉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