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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张燕云,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平,陈晓玲,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吴庆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30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被告: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81号。被告:郑铨钦,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燕云,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商城二期49-51号。被告:郑和平,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晓玲,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江花小区2号楼一层3-6号。被告:吴学庆,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庆阳,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张燕云、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平、陈晓玲、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吴庆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90元减半收取计25845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